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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2019年1月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表时间:2019-03-16 10:54 阅读数:2202

关于明确2019年1月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尊敬的纳税人:

2019年1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2019年1月29日宁波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印发了《关于宁波市贯彻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甬财政发〔2019〕51号),制定出台了针对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主要包括:

对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50%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按规定享受上述税费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次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

四、上述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减征优惠的,可依法申请退税或者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款。

由于政策始点差异,2019年1月1日至1月31日期间,已有部分符合上述优惠政策享受范围的纳税人申报缴纳了税款,需要通过办理相关退税或者抵减手续享受政策。为了确保符合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纳税人应享尽享,并最大程度方便纳税人,宁波市各主管税务部门简化退税流程,除共同产权房产交易等特殊情况需要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外,其他符合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条件的纳税人无须上门到税务征收大厅申请办理退税,主管税务机关将根据纳税人预留在税务部门的与纳税人名称一致的银行账户或通过纳税人在本市各大商业银行开设的账户,将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纳税人多缴的税款,自动退库划到纳税人的银行账户;若纳税人无市内各大商业银行的开户账号2019年3月25日前未收到退税的税款,请于2019年3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人名称一致的银行账户,以便办理退税。

纳税人如有疑问或困难,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或“12366”服务热线咨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2019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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